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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的函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08-25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的函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近期,有供应商不断反映,有些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农田水利开发、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注册资本金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政府采购政策之一,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二、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因此,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监督。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资本金等情形提出投诉或举报反映的,财政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处理。

 

三、财政部门要依法追究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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